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6  访问次数:794

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49413.20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初开始,张天祥雇请李正章、候永海擅自砍伐湖北武汉籍人曾国权位于本县龙坪乡柳林荒村红星山林场中落叶松、柳杉等林木,尔后销售牟利,同年6月8日曾国权发现后报警。经鉴定,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盗伐林木共计237株,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约214.84立方米。

2023年5月17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发布鄂恩建检民公告〔2023〕1号《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期间,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8日委托建始县林业局对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损害值制定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设计方案。经评估,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盗伐林木的价值为49413.20元。6月9日,建始县林业局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随后,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人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按照2023年6月9日建始县林业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义务。

二、若被告人张天祥、李正章、候永海未按照上述方案完成补植复绿义务,对未完成部分则按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以49413.20元为基数,按比例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赔偿的时间限于林业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后三个月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8-3495063

联系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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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