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种罂粟4千余株 一审获刑五年

作者: 范正宪 黄光菊    发布时间:2016-11-03  访问次数:893

11月2日下午,在看守所里,年近70的周庭贵收到了建始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庭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他没有等来罂粟的“丰收”,却让自己的晚年牢笼相伴,他为自己的无知而“买单”,对此深感痛悔。

建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庭贵在外务工时将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鸦片)种子带回家中存放。2016年2月,周庭贵将这些罂粟种子播撒在自家菜地里。同年4月左右,建始县公安局业州城郊派出所获悉该情况后,组织干警将其种植的罂粟苗铲除销毁。经现场清点,周庭贵共种植罂粟4587株。

上述事实,周庭贵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周庭贵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建始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庭贵非法种植罂粟458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受刑事处罚。周庭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年老,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编辑: 蓝雨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