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水中添加罂粟壳 五被告人被判刑

作者: 程敏    发布时间:2017-03-15  访问次数:929

 

 3月14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被告人熊某等五人因在卤水中掺入罂粟壳生产加工的卤制品并销售,熊某、陈某两名主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熊某甲、贺某、张某三名从犯在被宣告缓刑的同时被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处八万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77171.50元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熊某、贺某夫妇与被告人陈某、熊某甲夫妇决定合伙加工、销售卤鸭及其他卤菜产品牟利,在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5号“绝味黑鸭店”、“福多多生活超市”和“惠民超市”设立三个销售点,并租赁业州大道一民房的一楼作为加工作坊。熊某、陈某在生产卤制品的过程中,为了增加卤菜的香味,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罂粟壳,张某在明知出售的罂粟壳是用于添加到加工卤制品的卤水中去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7月向陈某提供罂粟干果。熊某甲、贺某在明知生产加工卤制品的过程中添加了罂粟壳的情况下仍进行产品销售。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12日,仅“福多多生活超市”销售点的卤鸭系列产品的销售额就达人民币77171.50元。

 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对其处以实刑和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和禁止令,同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