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童悲剧上演 敲响警钟文明养犬

作者: 黄崧    发布时间:2019-01-30  访问次数:558

在一个本应平淡温馨的秋日,九岁的小女孩与自己的三爷爷走在小区里一同外出吃饭,转瞬之间却发生了触目惊心的一幕——一条不知从何处蹿出的恶犬扑倒小女孩,并恶狠狠地撕咬。小女孩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其父母将该犬饲主董某和该小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建始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71014日中午12时许,原告张某甲与其三爷爷张某乙外出吃饭,行进到小区内某栋楼时,原告被一只大型斗犬(加纳利)扑倒在草地上撕咬,张某乙用拳头击打斗犬,未将斗犬赶走,遂跑去找到一根木棍,击打斗犬的头部,该犬才从原告张某甲身上离开。此时张某甲站起来跑到小区内一女性业主身边,另一业主拨打了急救电话,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待救护车赶到后,该物业工作人员与张某乙一起将张某甲送往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张某甲病情为头面部多处皮肤撕裂、右耳撕裂、头皮撕脱伤,病情严重。20171029日,因头皮感染原告被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治疗, 113日,原告回到建始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同年1220日,原告出院。经鉴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期间,被告董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专家出诊费及交通费2.35万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物业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董某是该小区房屋业主。201787日,该物业在小区内树立了公示牌,张贴了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约,明确小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外出时,应当束狗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当日,该物业工作人员给被告董某送达了禁止饲养大型宠物犬的《通知》,由董某妻子接收,并在业主微信群中发送了该《通知》,董某妻子看见后,在微信群中表示是专门针对董某家的。

致害加纳利斗犬属烈性犬,由被告董某饲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董某妻子外出倒垃圾,房门没有关紧,导致加纳利斗犬独自跑到小区公共区域。当时狗未栓狗链,狗跑出房门与事故发生间隔时间为几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董某在明知小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的情形下,依然饲养烈性斗犬,在饲养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致害犬跑出房屋,所以董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被告董某作为致害犬只的饲养人和直接管理人,应该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不是致害犬只的直接管理人,该物业在事发前给被告董某发送了通知,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事发后也对原告进行了积极救治。故,该物业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对原告的损伤不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7.02万元,已支付的医疗费2.35万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被告董某服判息诉,如今双方就履行问题进行协商。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大型犬伤人等事件日益频发。此案中原告被咬伤后构成伤残十级,且瘢痕集中在头面部,对原告以后的生活有较大的影响。一名年仅九岁的儿童,在突然遭受烈性犬只撕咬的情形下,没有抵抗能力,此次事故大大超出一名九岁儿童的心理承受范围,留下了心理阴影。恶犬伤人不仅是给别人的生活制造了痛苦,饲主自己也要承担沉重的后果。遛狗时栓上狗链,为烈性犬带上嘴套,或者不养烈性犬,遵守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约,文明养犬,为他人带来安心,避免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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