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一时冲动暴力袭警 尝牢狱之灾真心悔罪

作者: 刘涛    发布时间:2016-04-05  访问次数:1189


                                  

    近日,建始法院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了宣判,此时魏某某早已泣不成声,面对他的将是阴暗的牢房和冰冷的铁窗,这也应了那句老话“冲动就是魔鬼”。

    2015年12月1日,魏某某在驾车过程中,被正在执行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交警拦停。检查中,交警发现魏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所投的保险已过期,便当场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魏某某对此非常不满,一时冲动遂启动面包车撞向载有交警的警车,致警车受损。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结合本案来看,魏某某在面对交警的执法检查时,一时冲动采用暴力方法袭击人民警察,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妨害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便有了开篇的一幕。魏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建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