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小事丨不用鉴定,同样案结事了
“都是因为他,才导致我们家产生这么大的损失!”
“法官你好,杨三将我家电表的电线扯掉了,导致我们家电器电流增大,全都烧坏了,我这些电器可都是才买没多久的呀,这个责任到底谁来负?!”
每一位刚到法庭递交诉状的当事人,总免不了义愤填膺地诉说自己的损失与苦楚,张某亦是如此,建始县人民法院红岩寺法庭庭长刘涛主动接手此案。在安抚好二人激动的情绪后,刘涛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张某与刘某相邻居住于安置小区,因小区需临时用电,故该地供电所将张某家的电表安装在刘某家大门右侧外墙上,某日刘某家举办喜宴,杨三为其喜宴的总管事,刘某需在大门边墙上贴对联,考虑到电表阻碍对联粘贴及美观,于是在刘某的授意下,杨三将电表位置转移,杨三用手摇晃张某家电表的入户电线导致其中一根电线脱落,致使张某家电流增大,突然停电,后发现多数全新家电被高压损坏。
张某本以为是自己家忘记缴纳电费了导致停电,孰不知缴费了还是没有通电,后经检查线路及调取监控录像后才发现,原是因为刘某及杨三“动了手脚”,这才恍然大悟!
“电力公司将张某家的电表安装在我们家门口本来就给我们造成了安全隐患,况且扯掉电线并不会导致家电损坏,其损失不应由我们承担。”刘某辩称道。
“我只是在刘某家帮工,不应当由我承担责任”,杨三称,“而且张某家的家电损坏和我的行为不一定有关。”
“这个案子不追加被告是不完整的”刘涛认真研判案情后心想。
梳理清楚本案思路后,刘涛依职权追加供电公司为被告,供电公司称:“我们既不是受损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也不是导致该线路脱落的侵权人,不应该由我们承担责任。”
几经周折,各方当事人仍然坚持己见,争锋不下,刘涛迅速厘清本案争议焦点:张某家的家电受损与刘某及杨三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家电器损失该如何认定?四被告的责任承担及比例该如何划分?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刘涛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当天出警后的询问笔录,组织双方质证后,本案再次出现新的拐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确认呢?
“法官,能不能不组织鉴定?我们本来就遭受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只想早日了结此事,再折腾不起了呀。”张某找到刘涛真诚询问道。
考虑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刘涛认为,本案若是换个角度来看,不委托机构鉴定,而是通过询问专业人士的方式来确认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是否能更快更便捷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呢?
“换个角度办案,让群众少跑路少花钱,才是真正减少当事人诉累。”
刘涛通过询问供电所专业性工作人员及售卖受损电器的商家店主,仔细了解案涉侵权行为是否会直接导致电流增大,致使通电设备受损,以及受损电器是否需要全部换新,能否通过维修的方式减少损失。一家家走访,一项项列明,一个个核实,终于将本案的损失及因果关系确定下来。
前后历经五次开庭审理后,本案终于尘埃落定。刘某授意杨三摇动电线导致电线脱落存在侵权行为,结合家电销售、维修人员、供电所工作人员的陈述及勘察情况来看,能够进一步认定张某家电器受损系电压升高所导致,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张三是为刘某喜宴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被帮工人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三不承担责任。供电所作为专业机构在安装临时用电时应保证电表安装的规范与安全,而供电所没有按照相关的行业规范安装临时用电,存在电线裸露在电表外面的情况,导致事件发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审理判决刘某、供电公司分别赔偿张某财产损失6815.20元、2920.80元。
“感谢法官能够这么快帮我们处理此事,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心服口服!”
“我们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案子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必须要学会变通,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诉累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换个角度思考,不同的方式也能换来同样的结果,当然要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那一种!”刘涛与法庭干警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