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无错 父母离婚后仍应尽抚养义务

作者: 陈晨    发布时间:2018-12-25  访问次数:515

原、被告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其女儿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2015年年底被告方家庭发生一些变故,被告无法照看女儿,原告将女儿接到自己身边照顾至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矛盾激烈、争议较大,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建始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后该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逾期被告未上诉。建始法院恢复审理并通知双方开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鉴于本案为婚姻家庭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但双方对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要求相差甚远。

庭审到中午12点半,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后休庭。在休庭之后,法官对当事人说:“父母离婚,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你们都要尽到抚养义务,承担起父母对子女的责任。”被告顿觉羞愧,于是向法官言明自己愿意在之前的抚养费数额上面增加一些,给女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请求占用审判人员的午休时间调解处理本案,原告也表示愿意适当让步,毕竟双方之间有女儿这个剪不断的联系,不希望闹僵。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有协商的基础,同意再次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说明了自己的想法,最后双方就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被告系上海居民,为了便利当事人,减轻诉累,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校对后向当事人发放调解书。

整个案件处理完后已经是下午两点,接近5个小时的庭审,虽然法官和书记员连午饭都没顾上,但是看到原、被告担起了父母的责任,意识要对孩子尽职尽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大家心里也是美滋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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