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啦!
建始县法院于2023年5月5日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送达给原、被告,并告知双方应当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
谭某与李某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李某某,为维持家庭生计,二人自2012年各自外出务工,逢年过节回家团聚。因聚少离多,双方渐行渐远,最终谭某向茅田法庭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询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法庭接收案件后考虑到婚姻案件中涉及双方的财产,如果接受一方的财产保全申请,另一方势必也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法官需要花大量的时间下保全裁定、查询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而且对于夫妻间的一些隐蔽的财产,法院根本无法查询,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法庭秉持“公正与效率”的办案理念,能动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双方应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认真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如故意不申报,虚假申报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被告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要求申报了财产,经查,除了共同修建的房屋外,谭某名下有存款9万元,李某名下有存款10万元,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建议双方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婚生子,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接受调解意见,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放心”的和平分手。
当事人履行夫妻财产申报义务不仅可以使不同形式的财产清晰地列明,可供人民法院查实,同时还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域外财产”,从而更好地维护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视为未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财产、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未如实申报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该方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婚证不仅仅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更是一张充满权利的宣言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不知道拥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夫妻财产公平分割,也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次性解决、实质性解决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