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培训日记(之四)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17-12-06  访问次数:839

11月11日

因为原定的学习天数减少,学习节奏明显加快了,今天上午、下午、晚上都有课。

上午

北京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主讲《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以下为雷主任讲解的主要内容(根据笔记整理):

赋予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涉及到三个概念,即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的婚姻关系、学历证明、对法律事实的公证均不在此列。

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私人合意与公法确认的结合。

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北京市参照民事诉讼标的金额,有的地方基层法院不受理,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受理这类执行案件的形式要件,两书(公证书、执行证书),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这类执行案件的实体要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确定;公证书上面载明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内容(受理后发现当事人没有表示,可以驳回)。

部分内容明确的,可以部分执行。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受理,实体处理不能是《民事诉讼法》225条。

说明,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而非送达之日起算。

对于一般担保,只赋予担保合同执行效力,怎么办?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应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有权请求不予执行,要在执行终结之前。

不予执行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该条的规定仍然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针对其中第(一)项,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有所明确,但仅仅限于金融案件。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规章,并且是严重违反,比如,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证机构应该核实的情况未核实、公证人员没有法定资质……

其中,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或者”理解为“并且”。

实践中有第三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其是否可以申请。但雷局长认为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其损害社会公益,这么理解就找得到法律依据了。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不予执行,这只适用于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下午

下午上课途中,我看到了一小片正在见证着共和国法治进程的大法官林。 

看到其中石头上的题字,我才知道,这些林木都是大法官亲手种植的,难怪美其名曰“大法官林”。

紧接着大法官林的,是波兰、英国、哈萨克斯坦、阿尔巴尼亚等好多外国大法官们亲手种植的万古长青的“友谊林”。

下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财产执行室法官乔宇主讲《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乔法官重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乔法官说,

担保物权一般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担保物的执行,只是存在执行款分配的顺位问题。

一般,物权登记时设立,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后变为有登记的物权,再次发生物权变动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执行中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执行异议之诉一般是民一庭审理,采实质审。

晚上

18:30—21:00最高人民法院葛洪涛主任主讲《执行程序中的物权法问题》。

葛法官主要讲了十个方面的问题:《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法问题》、《执行程序中研究物权问题的意义》、《物权法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查封》、《拍卖》、《以物抵债》、《分配》、《特殊物权的执行》、《案外人的救济》、《小结》。

• 【主要观点】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外,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配偶对于执行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退休金等财产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年1月30日法研[2002]13号)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德国等大陆国家实行强制履约,英美国家也有强制履约的规定,我国有强制履约的规定。上海两公司之间转让土地的合同纠纷,判决被执行人交付土地,但执行中涉及民户搬迁等问题,难以执行,是否情势变更原则?

执行中,对小产权房等应该尽信息披露义务。

集体宅基地上的土地有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

同一当事人,既是某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又是被执行人,为了防止其转移债权而不履行债务,可以裁定冻结其债权,限制转让。

继承案件的申请人,宽进严出,即在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时,口子宽松,但其领钱的时候,法院尽量找到所有的继承人,防止其他人领不到钱的时候扯皮。

对于以物抵债,建议不出裁定,这类合同类似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不出裁定。

债权清偿顺序依次为:符合规定的小业主(期待物权人)——建设工程款权利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 

葛法官认为执转破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在所有授课老师中,葛法官回答学员问题最多。

因为时间紧,葛法官备课中的许多内容没有讲,这也不要紧,因为他给了我们整个课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Q我。

编辑: 张清波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