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判决,让正义不被等待

作者: 魏玮    发布时间:2023-05-24  访问次数:470

“谢谢法院,让我们能及时先拿到一部分钱,解决了生活困难……”当事人杨某说。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涉企案件专业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主动适用先行判决,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尽早实现。 

基本案情

受害人杨某在某商贸公司务工时,某商贸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务工过程中,杨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双方因杨某的残疾等级、实际住院天数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对杨某住院津贴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未进行赔付,杨某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对杨某住院情况进行查清,双方最终对住院津贴保险金无争议,仅对残疾保险金争议较大。在此种情况下,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可能会启动鉴定程序,会让案件审理周期延长,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尽早实现,遂对本案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赔付作出先行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对可能涉及鉴定、审计,案件事实相对复杂,有一定审理难度,容易造成审理期限延长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主动适用上述规定,就已经查明部分事实先行判决,事实不清部分继续查明后再行判决。如此及时回应各方诉求,提高审判质效,使各方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同时也防止损失因诉讼拖延而扩大。

在多种领域案件中积极探索适用先行判决,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尽快补偿,农民工工资尽快兑现,使公民权益保护走上快车道;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产生。先行判决,可以更快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更快实现,更快更好的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是维护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运转的金钥匙。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