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盗窃不思悔改 男子取保期间再度行窃被判刑

作者: 鄂胜明    发布时间:2018-08-30  访问次数:1464

男子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居然又再次行窃。日前,建始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13日晚21时许,龙某来至业州镇某足浴店,趁无人之机,将店主饶某的黑色挎包盗走,窃得现金人民币640元。次日凌晨1时许,龙某又至业州镇某足浴店将工作人员喻某的手提包盗走,窃得现金人民币25元。

2017年10月30日,龙某在某妇幼保健院医生办公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016元后,被民警抓获,而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受过法律制裁的龙某仍未吸取教训,无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又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分别于2018年2月18日、3月7日,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948元。

经查,龙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30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有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多次实施盗窃,且因本案的盗窃行为被取保候审后、被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盗窃,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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