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一变天地宽

作者: 丁梅    发布时间:2022-01-06  访问次数:1250

2021年3月中旬,我被抽调到刚成立的“执行专班”工作。这个“执行专班”,主要是“11.15”等涉黑恶案、“3.14”等有重大影响案件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工作。报到后局长告诉我,我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财产刑。说实话,我很忐忑,虽然在法院工作了20多年,但是都在综合保障岗位上,到办案一线还是头一次,办案完全是个“新人”,这让我感到手足无措。

我知道,唯有学习,才有可能胜任工作,于是我开始一边学一边干。这是个很艰难的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大致明白了执行工作的一些基本程序、步骤、要求和方法后,便硬着头皮接手案件执行了。在顺利办结几个较为简单的案件之后,我也累积了些许经验,似乎感觉到也没有原来想象的那么难办,这给了我不小的信心。

去年8月,我收到一个新的案件,一看案情也不怎么复杂:被执行人张某飞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70万元。我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控及到相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飞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和两套房产及存款信息,其名下无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具体情况是,被执行人张某飞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42709.94元、个人名下存款1053.78元;与其妻共有的房产有两套,一套位于来凤县翔凤镇、一套位于恩施市龙凤镇。

在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信息后,我对案件的执行充满了信心,坚信会顺利执结。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不小的困难和波折。

划拨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和其个人名下的存款,自然是手到擒来,不必细说。但这两笔款项到账后,尚不足执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十,要想执结本案,关键还是看如何处置被执行人和其妻共有的房产。为确保其房产不被其亲属交易,在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我先后于9月7日和9月10日,对位于来凤和恩施的房产予以查封。至于处置其哪一套房产、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置,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后才能确定。由于被执行人张某飞正在服刑期间,受疫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见面、沟通难度较大,我便和其他同事一道,去房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房产的详细情况。

调查结果正应了那句网络名言: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被执行人与其妻共有的在来凤的那套房产,现为被执行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所居住,建设年代较为久远。如果按照常规流程走(委托评估—挂网拍卖—一拍、二拍等),耗资费时不说,且腾退难度太大,而能否变现、能变多少现都无法预估。换句话说,处置该房产风险大,成功几率小,不应作为本案执行的首选方案。被执行人与其妻共有的在恩施的那套房产,被执行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总价款人民币769150元,首付款人民币369150元,被执行人以此房为抵押在鹤峰县公积金中心贷款人民币40万元,房屋开发商为其抵押提供担保,自被执行人犯罪被判刑后,未再偿还贷款,故州公积金中心从房屋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全额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欠贷款余额人民币379437.64元。也就是说,在房屋开发商为被执行人清偿其贷款余额后,这套总价款769150元的房产,房屋开发商所占的份额已经超过了被执行人,而房屋开发商为国企,如果处置不当,将造成法院标的款与国企资产双向损失的不利局面。而且,房屋开发商在该小区内还有未销售完的楼盘,如果我们以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一旦最终价位低于市场正常行情,有可能给国企带领名誉和利益的双重影响。

至此,案件执行遇到瓶颈,让我这个新手束手无策了。我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局长作了汇报。听完我的汇报后,他说,你何不拓展一下思路,试着与房屋开发商沟通,看他们是否愿意收回房屋呢?一语点醒梦中人,看似陷入僵局的执行,又迎来了曙光。随后,局长敲定了新的执行方案,带着专班工作人员,他从司法工作如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怎样保护国有资产等入手,与房屋开发商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沟通。最终,与房屋开发商达成了双赢的理想方案:房屋开发商与被执行人及其妻解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被执行人及其妻将该房产退还给开发商,本院则将被执行人及其妻首付款人民币369150元予以提取。此后,我们依法向恩施市住建局、恩施州公积金中心、恩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房屋开发商办理了该房产撤销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抵押及解除房屋查封等事宜,该房产现已退还给房屋开发商。2021年12月24日,房屋开发商将被执行人及其妻首付款人民币36915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412913.72元。可以说,在确保执行标的款最大限度到位的前提下,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环境。对此,我深感欣慰:虽是新兵,亦付全力。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