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命天涯二十年,终究难逃法网
2021年三月,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根据系统预警对辖区内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一桩尘封二十年的抢劫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至此,被告人张某也结束了他长达二十年的逃亡生涯......
时光倒回二十年前,2001年1月,被告人张某、解某、黄某三人在本县三里乡马坡村密谋抢劫作案。当晚十时许,三人守候在业红公路七公里处伺机作案。等到外出打工的本县居民陈某、吕某夫妇路过此地时,张某等人将二人拦住,张某抽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击吕某头部,致吕某轻伤。黄某持木棒与解某共同追打陈某,陈某被迫丢下装有衣物的提包逃走。案件发生后,三人从此踏上了逃亡之路,2005年黄某被抓获判刑,其余二人一直在逃,直至今年三月张某落网。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方法,伙同解某、黄某抢劫他人钱财,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受刑法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张某供述,在逃期间他一直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回,也无法和亲人团聚,逃亡的日子并不好过...他后悔自己没有尽早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投案自首。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逃亡二十年,依然难逃法律的惩处。法官在此呼吁另一在逃人员尽早归案,投案自首才是你唯一的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