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66期】车辆故障司机下车检查被撞伤,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车辆行驶中突发故障,驾驶员下车检查时却因车辆溜车被撞伤,这究竟算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故?驾驶员下车检查车辆时算“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1日,李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突然感觉车辆异常,刹车系统出现抱死现象。为确保安全,李某随即停车并下车检查,检查期间,李某使用小锤子敲后轮刹车时车辆后溜,将正在检查的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赶至现场处置,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李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归类为意外事故,既不承认李某为车外人员,承担第三者理赔责任,也不承认李某系车上人员,承担座位险理赔责任,且保险公司已按照李某投保的综治保险限额按意外事故标准进行了赔偿,不应再进行赔付。李某对此不予认可,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本意是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分担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侵权人,第三者属于受害人,二者身份存在对立关系。因此,本案原告受伤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原告受伤时虽已经处于机动车下,在空间上与机动车分离,并不属于机动车上的人员,但其作为驾驶员的职责并未结束,其下车检查车辆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也是履行驾驶员职责的表现,案涉车辆仍处于其掌控中,其身份仍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保险公司既不认可李某为车下人员享受第三者商业险的权利,又不认可李某为车上人员享受车上人员(司机)的权利,将导致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落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判决做出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员身份的认定不能简单以物理位置为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其实际职责和行为性质。驾驶员在下车检查故障、摆放警示标志等情行下,虽然物理上离开了驾驶座,但其行为仍然与驾驶活动直接相关,是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环节,应当视为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这种认定既符合保险合同的订立目的,也符合公平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保险公司提供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包括为保障行车安全而采取的下车检查车辆驾驶状况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