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借条不认账 究竟是谁说了谎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18-09-04  访问次数:622

胡某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还款70.75万元,面对出具的两份借条,廖某承认其中一份金额为5.75万元的借条属实,另外一份借条金额为65万元,却不是他所借。胡某和廖某究竟是谁说了谎呢?近日,建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廖某返还原告胡某借款4.75万元并给付利息,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声称,201816日廖某向其出具金额为65万元的借条,17日至113日,自己与廖某及其他三人一同到银行ATM机上取现后借给廖某85万元,112日廖某交还20万元,因此还差65万元未还。

经廖某和案外人员陈某陈述得知,原告胡某向外出借资金,陈某、叶某、黄某三个案外人员及被告廖某均替原告做事,联系借款人,向外放贷。五人合作期间,胡某将钱转入陈某账户,由陈某取出交给叶某、黄某和廖某三人,借款人从叶某、黄某处支出,其中被告廖某仅负责记账,未经手放贷资金。借款未收回,原告胡某便要求被告廖某出具金额为65万元的借条。

经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明显示当时原告向陈某账户转账53万元,尚不足以证明原告胡某向被告廖某交付借款65万元,对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案件涉及两笔借贷,第一笔借贷双方均认可借款5万元,实借金额为4.75万元,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0.25万元,借款发生时间为201797日而非201816日,故结合原告诉请,被告应以实借金额4.75万元为基数,给付利息。

关于第二笔借贷,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合,同时也与常理相悖,故不认定该事实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此案中的被告因原告要求随意出具借条,引发纠纷,险食苦果。所以借条千万别乱写,后果只有自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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