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声啼哭引出特大跨省贩婴案

发布时间:2016-12-21  访问次数:665

跨省拐卖26名婴儿,贩卖价格最高近10万元,被告人26人……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这些婴儿是如何被拐卖的?背后庞大的贩婴团伙又是如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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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传出婴儿哭声

“哇哇,哇哇……”

2015年3月29日,一阵阵不同的婴儿啼哭声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区旁的一处老房子中传出,但这户人家主人章某50余岁,儿子小章20多岁,家中并无孕产妇,婴儿从何而来?怀疑其中有蹊跷,熟知情况的群众当即报了警。

苍南警方接警后,立即着手侦查,并在该房外守候多日。2015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

“孩子被解救时身体状况十分不好。”办案民警说,为了躲避侦查,犯罪嫌疑人特地将孩子安置在老房屋内,环境十分恶劣。房屋内既没有电也没有自来水,一到夏天,无数巨大的蚊子在黑暗中肆虐。

据章某供述,身边有些熟人因没有儿子,或孩子有智力障碍,想买个婴儿传宗接代。他就多方打听,想从人贩子手中“批发”儿童,再高价卖出。

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章某多方打听的事情终于有了回音。一名云南妇女打电话给他,说她“手头有货”,而且“货”是男婴。章某立即答应购买,双方约定,在河北石家庄见面交易。

小章开车,章某带上女友朱某直奔石家庄。随后,章某花了5万元,从该妇女处购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回到苍南后,章某就开始物色买家,朱某与章某的母亲陈某共同照顾男婴。

一同被抓的屠甲、屠乙、蔡某、洪某、刘某5人,均是听说章某“有货”,赶过来看男婴的。现场,章某开价8.8万元,有人嫌贵,有人还在与他讨价还价,直至被民警抓获时,章某与买家还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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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环相扣形成“产业链”

随即,警方顺藤摸瓜,又在苍南灵溪、河北石家庄等地抓获其他案犯。其中,4月11日在灵溪抓获陈某等人,解救1名男婴;6月17日、7月2日在灵溪抓获温某等人,解救2名男婴。丁某等人主动向警方投案。

“开始以为是个案,没想到越查越大。”苍南警方相关知情人士说,解救的孩子数目在扩大,落网的嫌疑人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涉及浙江、福建、云南、河北等多地。

经查,章某等人拐卖的儿童均为婴儿,其中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

随着犯罪嫌疑人的不断落网,2015年9月,震惊全国的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终于在浙江温州宣告侦破。

据章某交代,他第一次贩卖儿童发生在2013年7月左右,他通过别人介绍,在浙江丽水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了下家。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这次拐卖中,章某还搭上了女友朱某和儿子。这次行动,他伙同儿子和朱某,在将男婴从石家庄带回苍南后,他还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

此案共涉及35名案犯,他们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

该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了环节齐全的犯罪链条。章某、朱某、梨某妞等人作为主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贩卖婴儿,陈某生等人居间介绍买卖婴儿,章某巡等人驾车接送婴儿,此外,还有人负责抱送、喂养、照顾婴儿等,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大多会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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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加价却称“做好事”

本案被告人大多来自农村,属于文化水平低下的无业贫困人群,而婴儿来源的一条主线是从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拐出,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贩卖到福建、浙江等地。

其中,云南女子梨某妞是章某和朱某的一个重要“货源”,梨某妞被控贩卖的7名儿童中,最后有6名儿童经这对情人之手卖掉。

梨某妞说,章某和朱某告诉她购买儿童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亲戚没有孩子。

梨某妞贩卖的孩子都来自云南省怒江州。她说,这些孩子都来自当地超生的贫困家庭,家里人认为将孩子卖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层的楼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同样认为自己在做“好事”的还有章某。他说:“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别人生了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做好事,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但事实上,这些婴儿都是经过层层转卖和加价的,经云南女子和某之手拐卖的多名婴儿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6-7月,和某在云南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妞,后梨某妞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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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语翻译庭审三天两夜

2016年6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涉及多起犯罪事实,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且出庭人数较多,其中来自浙江、湖南、福建等律所的辩护人就有28人。为保证庭审顺利有效进行,在正式庭审之前,温州中院于5月2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事先对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并听取意见,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语言问题。

本案26名被告人主要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或文盲的有24人,而被告人章某、和某、梨某妞等人还不会讲普通话,于是法庭专门通知了3名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分别提供傈僳族语言、福安话、闽南话翻译。

正式开庭后,26名被告人在法警的看押下依序进入法庭,有几位白发苍髯的老人特别显眼,有些已经行动不便需要被搀扶或背上法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看上去很难想象是深谙拐卖套路的被告人。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2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没有异议,唯在具体金额方面稍有争议。

而前期受到较高关注的被告人——68岁的退休女医生李某则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贩卖5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

李某交代自己只经手3个婴儿,交易地点分别在家里、楼下、小区门口。对于公诉机关的“交易”一词,李某也表示了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做交易,都是因为对方家庭困难,本着“救人、帮人为目的,没有追求利益”。

“既然没有交易,为何把小孩带到你家中?”公诉机关讯问道。

“抱养孩子是隐私,在民间就是这样的,抱养孩子之后怕10年20年后认亲。”李某辩称并不知晓向她购买婴儿的章某是人贩子,“章某说他亲戚不能生孩子,想要孩子。”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加上来回翻译较为费时,法庭在晚上亦继续开庭,从6月15日至6月17日,庭审持续三天两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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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救出被贩卖婴儿

2016年11月4日下午2点45分,温州中院在苍南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79岁的被告人张某因病去世,法庭对他终止审理,被告人李某因身体原因缺席,其余24名被告人再次被带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25名被告人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章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20人;朱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7人;梨某妞参与实施拐卖儿童7人。上述三人均犯拐卖儿童罪,由于拐卖人数众多,应予严惩,故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朱某和梨某妞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作为医务工作者,却利用工作之便拐卖儿童,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郑某花帮忙喂养照顾婴儿,在所涉拐卖儿童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且归案后能坦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免予刑事处罚。

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

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拐卖26名婴儿,最小的刚出生没几天。除已证实2名儿童系亲生父母出卖外,其余所涉儿童均来源不明。当涉案人员均已被送进监狱时,这些被警方从贩婴团伙中解救出来的婴儿却处于无家可归的尴尬境地。他们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有些只能暂时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有些在福利院等待未知的命运。

本案承办法官刘建国在判决书里给这些孩子和父母们多留了一点线索。与以往判决书书写不同的是,他们没有笼统地概括犯罪事实,而是把每一节的犯罪事实及细节、来龙去脉、婴儿的来源以及去向、涉及的所有被告人等都详细写出。“因为,每一节事实都涉及一个婴儿,我们希望这些婴儿长大以后,如果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有疑义,我们的判决书可以为其查证提供一份线索。”他说。

法官手记

对拐卖儿童犯罪严惩不贷

本案承办法官  刘建国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基本立场,并通过制定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严格执法,保持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拐卖儿童常以偷盗、强抢、拐骗等手段获取儿童,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很多被拐卖儿童家庭因此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一人,便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远重于其他罪的起点刑,而拐卖三人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在大部分罪名已取消死刑的情况下,拐卖儿童罪仍然保留死刑,这都体现了立法机关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犯罪的态度。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死刑的呼声也时有听到。在本案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因素是被拐卖儿童的来源。社会大众对拐卖儿童强烈反感,要求从严惩处,最主要的原因是很多被拐卖的儿童是通过偷窃、抢劫、绑架、抢夺、拐骗等犯罪手段而来。但本案中涉案的儿童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显示其中任何一起是通过这样的犯罪手段得来的,更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2名儿童是亲生父母自愿出卖的。虽然这种出卖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它的社会危害性毕竟远小于前者。

本案主犯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金,我们认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尚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退休医生李某,我们的态度有所不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参与拐卖儿童5人,法院认定其参与拐卖4人。对于2015年2月15日的一起,李某属于居间介绍一患病男婴儿,由被告人温某与男婴家属谈妥价格并直接付钱给男婴家属,李某没有从中获利,故李某在这节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

但即便如此,我们依然判处了李某十三年的有期徒刑。按照刑法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我们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主要原因不在于她拐卖儿童的数量,而是她的身份。被告人身为医生,仍参与拐卖儿童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大众对医生的信赖,也损害了医生职业的整体利益,所以我们认为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