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里的《罪与“伐”》

作者: 覃瑶、刘慧    发布时间:2025-03-12  访问次数:79

建始位于武陵山腹地,生态优良,森林资源丰富,因盗伐、滥伐行为,导致森林资源破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盗伐林木、滥伐林木(超审批地域、树木品种、数量、砍伐时间等)及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保护区林木等行为均构成犯罪。

伐自家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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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为了挣钱治病,打起了自家承包山林的主意。接着贺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山林中的马尾松、杂木等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85.7172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宽处理。

伐别人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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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偶然听说黄某的山林中有马尾松,遂找到黄某商量购买。随后,姚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某山林中采伐马尾松291株,共计活立木蓄积112.28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姚某自首并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从宽处理。

故意伐错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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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从事过木材生意的刘某伙同周某和胡某购买朋友山林中的马尾松、枞树,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采伐马尾松、枞树338株。采伐过程中,三人发现山林中的油杉更有价值,遂一并采伐5株。经鉴定,采伐的338株马尾松、枞树共计活立木蓄积72.9727立方米;5株油杉共计活立木蓄积2.6438立方米。油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周某和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三人案发后自首并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从宽处理。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自有林木或交易所得的林木可自行砍伐,或者即使办了证却多砍、乱砍、逾期砍,殊不知,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稍有不慎,就可能违法。适逢植树节,建始法院在此提醒大家,森林资源弥足珍贵,希望大家自觉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融入生产生活,每个人都成为森林生态的守护者,为子孙后代留存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宝库。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