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引祸,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3-09-21  访问次数:527

8月中旬景阳法庭妥善调处了一起因通信运营商架设的钢绞线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中旬,被告李某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建始县景阳镇出发,当车辆行驶至某村组级公路时,将被告A通讯公司架设在该村组级公路的网络杆路钢绞线挂落。事故发生后,李某未通知被告A通讯公司,亦未进行现场处置便离开现场。次日,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上述公路时,被下垂钢绞线绊倒受伤。事发后原告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

2023年1月,原告与被告A通讯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A通讯公司已实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原告因与A通讯公司就后期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A通讯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共计17万余元。诉讼过程中,被告A通讯公司认为本案主要起因系李某驾驶货车挂倒钢绞线后,未采取报警、及时告知通讯公司更未临时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申请追加李某的汽车投保B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诉讼中B公司辩称,李某驾驶的车辆的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外,被告B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调解过程中原告起初对被告A通讯公司申请追加被告的行为十分不理解,并表示其只认A通讯公司(要求A通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法官指出原、被告均存在的问题,并耐心解释与调解,反复磋商方案,最终原告与被告李某、A通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万元,A通讯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且二被告之间不相互追偿。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告A通讯公司架设的钢绞线脱落,但未引起重视及时设置警示物也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存在重大过错。通信运营商作为通信钢绞线的所有者、管理者,对通信钢绞线有法定的维护、保养义务,通信运营商架设的网络杆路钢绞线下坠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全同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二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作为行人,为了自身安全,法官也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时观察路面情况,避免意外伤害。本案最终得以调处,原告及时拿到赔偿款项,最大限度且及时对其权益进行了弥补,同时上述三方也均从本案中得到了“教训”。

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出处: 景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