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行监督整治违规终本

发布时间:2023-07-12  访问次数: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强调,严格把握规范终结本次执行(以下简称终本)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严禁因追求结案率而弄虚作假、虚假终本,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承认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授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力。权利与权力关系密切,但互不相同。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是执行权力的基础,执行权力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为依归。执行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不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行使执行权力,比如,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权力受监督权利监督制约,但有相对独立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行使执行权力时依法接受当事人监督,保护其监督权利,理所当然。但怎么查控处置、是否限高、纳入失信,是否罚款、拘留以及罚款、拘留的上下限,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规定,听取批评、建议的目的也是确保依法办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行权力不应受当事人批评、建议和社会舆论左右。

例如,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即使申请人要求执行某项财产,但该财产属于依法豁免执行的,人民法院也不能执行。如果某项财产可以执行,即使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不要求甚至不同意执行照样应当执行。这与尊重其处分权并不矛盾,其不同意执行的,完全可以撤回或撤销申请让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既申请执行,又不同意执行可以执行的财产,有违诚信,不应得到纵容和支持。

具体到终本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可见,终本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力的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意见为转移。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执行中,还有财产可以处置的,即使申请人同意甚至要求终本,因不符合终本条件也不能终本。在缺少申请人的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更不存在根据申请人意见终本的问题。

 

文章出处: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