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一村书记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 黄光忠    发布时间:2018-10-09  访问次数:1540

认为乙村村民房屋新增的附属建筑占道,影响甲村村民通行,甲村村书记王某出面协商未果后,召集甲村村民强行砸拆该附属建筑,继而引发激烈冲突。9月30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刘某人民币3820元。

据悉,时任建始县官店镇甲村党支部书记的王某认为邻村乙村村民杨某、刘某夫妇通往甲村公路边的房屋新增附属建筑占道,影响甲村村民通行,要求其拆除,经协商未果。

今年1月17日12时许,经王某召集,王某与甲村村民王某甲、刘某甲等多人来到杨某家,再次与杨某协商未果后,让女性村民拉住刘某,并让男性村民用携带的大锤等强行砸拆附属建筑。杨某随即报警,官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制止了砸拆行为,并要求相关人员到官店镇政府解决此事。当日15时许,王某等人和杨某夫妇在官店镇政府等候政府工作人员解决时,王某让村民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返回杨某家和其他村民一起用大锤将杨某家附属建筑的墙壁、水泥柱等部分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820元(含材料人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民间纠纷损毁他人财物,经公安机关制止后,在等候相关部门处理时继续实施该行为,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并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本案的起因虽系民间纠纷引起,但该纠纷客观上不会直接导致本案发生,且被告人王某作为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更不应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解决纠纷。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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