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单方借债,应由借债人独自偿还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18-04-12  访问次数:638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是否要替前夫还债?对此,许多人或许不明就里。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看看。

2014年1月,王某某因投资需要,在向某华处借款10万元,截止2017年5月欠借款本息共计16万元。向某华诉称,王某某取得借款时与向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合法经营,债务应属王某某与向某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建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王某某因投资需要,在向某华处借款10万元,截止2017年5月王某某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6万元。王某某与向某于2017年4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一、两个子女随女方生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5万元;二、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小车两部,凯迪拉克轿车归男方所有,大众高尔夫轿车归女方所有;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与外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清偿,以夫妻名义与外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需共同清偿。本案中,王某某所借向某华10万元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在外投资。

建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本息不属于王某某、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某某返还向某华借款本息16万元,驳回向某华对向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判决基于以下三点考虑:其一、从市场经济角度而言,任何一个自然人均可以以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但利润与风险共存,由投资人承担风险责任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二、王某某因承包工程建设需要而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外多次举债,其举债并非是与配偶向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向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对向某显失公平;其三、王某某与向某离婚时,双方分得了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将全部财产分归向某一人所有,表明王某某不是借离婚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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