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悉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 周锐    发布时间:2019-04-19  访问次数:519

4月1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导致车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7月30日下午,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免费载乘崔某一起去打锣鼓,途中因张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撞向路边山体,致使双方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崔某住院治疗47天,花费医疗费、检查费共计7.039757万元。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崔某于2019年3月25日诉至红岩寺人民法庭,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46837万元。

审判员结合阅卷和送达情况,没有在庭前径行组织调解,而是先按照程序公开开庭,通过举证质证固定了案件的事实以及原告的损失数额双方在庭审中均对原告乘坐被告的车辆属好意同乘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审判员组织了案件调解。

张某利用二轮电动车搭载成年人,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导致崔某身体遭受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崔某作为成年人,搭乘二轮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帽,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张某的搭载行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两人是同一锣鼓队成员,系在共同前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宜要求张某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审判员在原告的医疗费基础上组织了多轮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期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官提醒:好意搭乘本是助人为乐之事,但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事故,否则好事变坏事。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张清波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