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人敢非法领取低保近十年?

发布时间:2023-07-21  访问次数:501

一名患癫痫病的女子到法院提起诉讼,称有人非法领取其低保补贴和残疾补贴近十年的时间,理应全额返还。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因领取低保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提要

原告小刘年幼丧母,父亲外出务工,无人照看。2010年,经别人介绍,16岁的小刘认识了被告秦某,秦某见小刘年少无人照管,又患有癫痫病,即对小刘的生活进行一定的照顾。2012年,秦某将小刘介绍给其舅母认识,即本案另一被告赵某,与赵某儿子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和2017年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赵某丈夫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儿子又属智力二级残疾,不能独立表达意志,全家基本靠赵某维持,小刘与赵某儿子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小刘开始享受低保待遇,该低保折一直由赵某持有,因赵某不识字,在赵某领取该低保折上的存款时均要求秦某代为办理。2016年,因政策需要,秦某带小刘到社区申请办理了精神二级残疾证,并再次申请了低保。小刘在赵某家生活期间,通过网络认识了本县居民小王,并建立恋爱关系。

2022年初,小刘从赵某家出走,与小王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月,小刘要求秦某退还低保存折,并全额退还自2013年以来的低保及残疾补贴,秦某退还存折,拒绝退还钱款,双方发生纠纷,社区调解无果,小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某、赵某退还非法领取小刘的城镇低保和精神残疾补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决定了赵某是家庭代表,负责决定和处理家庭日常事务,赵某代为保管、使用小刘的低保存折用于家庭开支符合生活常理。因赵某不识字,不能正确操作银行取款事宜,故每次取款都委托秦某代为办理亦在情理之中。

由于政策和疾病原因,小刘和赵某之子未能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生育了两个女儿,小刘应承担必要的法定抚养义务。因家庭困难,全家基本靠低保维持生活,小刘除低保外再无其他经济来源,其在赵某家共同生活期间的低保及残疾补贴已用于基本生活支出和子女抚养,故小刘在赵某家生活期间的低保及残疾补贴不应返还。低保和残疾补贴具有人身专属性,该财产应属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从赵某家出走后的低保及残疾补贴属小刘个人所有,赵某使用该期间的低保及残疾补贴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小刘出走后的低保及残疾补贴。

判后答疑

宣判后,承办法官当场就判决内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每个问题逐一释法析理,耐心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见原告小刘还对秦某是否承担责任依旧有疑惑,便与原告进行沟通,解释秦某的行为是属基于亲戚关系、受赵某委托的代理行为,按照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本案的责任主体应为赵某。秦某受赵某委托取款,并无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情形,在本案不应担责。经过半个小时的解答,双方当事人表示其理解了判决结果的依据,离开法院时,秦某和赵某都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当事人对判决、对法官、对法院的不理解,来自于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信息差,而判后答疑正是弥合这一信息差的方式和渠道,让当事人能及时读懂判决,理解法官,支持法院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文章出处: 民二庭 朱于兵、杨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