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省心!“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的程序,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07-17  访问次数:650

2023年,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小额诉讼民事案件办理工作,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建始县人民法院积极申报创建推进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立案收费改革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制定《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办理的暂行规定》。建始法院“小额诉讼”立案收费改革给大家开通了维权“快车道”,立案三步实现维权超便捷、低成本、高效率。

第一步:在立案庭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原告免预交诉讼费。

第二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诉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免收诉讼费;作出判决的,诉讼费按照每件10元的标准由败诉方直接承担。

第三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送达即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可以上诉。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①法院主动适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②当事人约定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诉讼标的额超过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1.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2.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或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3.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转换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小额诉讼程序救济途径?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时即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可以上诉。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文章出处: 民一庭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