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作者: 张清波    发布时间:2018-08-02  访问次数:1480

82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一直以做“过桥资金生意”牟利的被告人李某,因借款人潜逃、“利滚利”、无固定收入来源等因素陷入困境,遂开始编造工程投标需缴纳保证金、缺周转资金等理由,以承诺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百余倍的暴利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到手的资金部分用于借新还旧,部分被李某用于购置轿车等个人挥霍,待其因债务压力而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93636.08元。扣除李某归还的本息外,无法返还的资金为510.92万,涉及20余人。

不法分子为获得非法利益,往往以虚假造势、编造项目、高额回报、利用亲情等方式诱骗群众上当,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或者用于个人挥霍无法返还,这种行为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同时,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将巨大的风险转嫁给政府,严重破坏危害社会稳定。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贷平台凭借诱人的收益率,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参与。由于网贷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潜藏较大的非法集资风险,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情况。投资者在参与网络借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深入调查了解,认清其融资性质,避免遭受损失。千万不要听信那些非法集资者编造的,竹篮子也可以打一筐水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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