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家购货搬运时被店内货物砸伤 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 陈乐    发布时间:2018-05-21  访问次数:671

买家在某店铺内购买玉米,搬货时身后的玉米堆突然垮塌致右脚骨折。店主在垫付了5800元医药费后,拒付其他赔偿款。该案经建始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由商店主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2017年2月17日,赵某到徐某、孙某夫妻共同经营的门市购买玉米,在将搬运到赵某车上的过程中,赵某身后另一堆玉米突然垮塌压住赵某右脚,造成赵某右踝骨骨折、右腓骨远端骨折。受伤后,赵某在某卫生院住院治疗36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某、孙某在赵某受伤后垫付了5800元医药费,但对赵某主张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不予负担,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倒塌玉米袋的所有人,对玉米的堆放可以自主控制和管理,具有安全堆放玉米袋的义务。原告被二被告店内的玉米袋倒塌压伤是事实,二被告亦未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此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在本案中有无过错的问题,从被告徐某陈述的案发经过来看,垮塌的玉米堆与原、被告搬运的玉米堆不是同一堆,原告的搬运行为没有影响到倒塌的玉米堆,且倒塌的玉米堆在原告身后,原告无法观察到玉米袋倒塌的情况,即二被告抗辩称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被告徐某、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不服遂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长达半年之久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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