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事不再理 重复诉讼被驳回

作者: 王蝶    发布时间:2017-12-15  访问次数: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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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杨某均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2013年,因杨某修建房屋需占用黄某的山林,双方达成土地互换口头协议,后因未按口头协议履行,遂协商由杨某支付补偿款1万元。2017年3月,黄某起诉要求杨某补偿其1万元。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黄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山林补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判决驳回黄某该部分诉讼请求,因黄某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再次以相同事实理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山林补偿款1.5万元。开庭审理中,黄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前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黄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后黄某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那么什么是重复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前述案件就是典型的重复诉讼,结果就是当事人花了时间、精力,却未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得不偿失。所以当你需要以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时,请充分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明确权利的救济途径,避免重复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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