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

作者: 韩超燕    发布时间:2018-09-19  访问次数:528

    9月19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将督促履行条款写入了调解书。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95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则94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按月利率20‰计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建始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关注义务人履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的规定,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对被告长期欠款不还导致原告怀疑其诚意的、被告可能利用调解有意拖延还款时间的、被告信用较差以及原告在调解中作出较大让步担心被告不能兑现承诺的案件,通过释明督促履行条款,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对原告因质疑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的诚意而不愿调解的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或者分期履行的案件,通过督促条款适用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通过实践,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能够有效保护诚信者,制裁违约者,展现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司法权威性,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维护诉讼秩序。

编辑: 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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