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个人信息可能是这么泄露的

发布时间:2018-09-21  访问次数:1080

 201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解释》明确定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近年来政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泄露个人信息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1)    改造POS机,疯狂窃取公民信息

  即时通讯平台成为犯罪“主车道”。如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办理的19件案件,QQ平台在其中90%的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身份证信息群”“银行卡信息群”成为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的“聚集地”;“出售赚2000元的技术群”“ APK反编译群”成为病毒软件等非法设备的“交易市场”;QQ邮箱成为信息传递的“快递员”;学校、培训机构等QQ群成为犯罪主体的“捕猎器”。

  此外,微信、淘宝、“钓鱼网站”、伪基站、改造后的POS机等也都成为犯罪分子窃取公民信息的重要途径。如周某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洋在QQ群上寻找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和卖家,并通过QQ及对应的QQ邮箱、微信等方式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近70万条,从中获利约16万元。

(2) 点击中招 加密木马病毒避过查杀

  “APK反编译”工具成为“神助攻”。不法分子可通过自己制作的工具加密安卓系统的任何APK文件,文件加密后可防止他人反编译,顺利绕过杀毒软件,再以短信息形式成功抵达受害人手机进一步窃取信息。如陆某广3人信用卡诈骗案,陆某广、刘某旺先从“反编译”QQ群购买木马病毒,后把木马病毒APK档转发给同伙陈某涛加密,陆某广再通过自己手机编写带有病毒链接的短信诸如“这是我们聚会留下的照片链接+拦截马病毒”“你的车辆有违章记录请查询+木马病毒链接”等发送到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受害人点击了病毒链接,中毒的手机自动在后台将受害人手机的IMEI码以及所有的信息资料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到犯罪嫌疑人负责拦截接收短信的手机上。窃取到受害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再提供给专门负责取钱的其他同伙进行盗刷银行存款。

(3) “家贼”难防 辞职后泄露内部信息

  如陈某球、周某2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陈、周2人均是东莞某派出所的警务辅助人员,因为工作需要经常要用到民警的数字证书对派出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三无人员和归档案件中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遂盗用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内部信息系统和查询系统等多个平台查询公民相关个人信息达44808次,并将信息下载后多次以每条信息10-2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牟利。又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严某周在某快递公司厚街营业部任职期间,私自保存8910张公司登记有客户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存根联,辞职后将该存根联提供给他人用以经营微商生意。

  针对上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涉嫌销售、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病毒软件、伪基站的网络平台,资源信息QQ群等定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实时审查与屏蔽,坚决堵住传播渠道。银行、教育、卫生、人社、网络支付平台、房产和物流公司等,应提高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等级,建立自查、督察和责任制度,堵塞监管漏洞。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养成良好上网习惯,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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