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案外人担保,促成案件调解
作者: 周锐 发布时间:2020-05-19 访问次数:412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通程公司等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调解过程中引用案外人提供担保机制,促成案件顺利调解。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通程公司等签订了沥青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工程未通过验收为由一直没有支付下欠工程款。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要求给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由原告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以便降低被告的损失,而原告却担心被告的履行能力一直未同意。为了消除原告的顾虑,法院建议引用案外人担保,增加执行保障,最终本案得以调解处理。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刚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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