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真的为王吗?

作者: 朱斌 王婉婷    发布时间:2017-10-26  访问次数:250

很多人以为“借条”在手,到法院打官司必定胜券在握,但有借条并不当然等于胜诉。近日,建始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金某诉称:被告李某于2007年12月以工程投资差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2008年结算。到期后,其年复一年讨要未果。期间,双方均以电话联系沟通,商量还款事宜。直至2016年8月,其无法联系上李某,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借款20万事实不属实,其未向金某借过任何款项;且即使借过款项,也已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2007年12月15日出具的借支单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借支单载明:借支事由“临时周转借款,2008年清算”,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被告承认借支单为本人书写,但表示打条子后金某提出要与股东商议,其后并未给钱。

法院裁判  依法驳回诉求

经庭审查明,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明确表示被告借款时只有原、被告二人在场,没有第三人在场,而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称被告是在原告公司拿的钱,拿钱时有证人;关于追讨借款的情况,原告三个证人陈述也与原告本人的陈述不一致。原告本人的陈述中并没有他人陪同去找被告催款的内容,而三个证人均证明多次应原告邀约陪同去找过被告。同时,原告也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每年与被告通话的电话清单;且原告将被告出具的借支单上载明的“2008年清算”解释为“2008年还款”太过牵强,难以令人信服。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金某就同一事实先后两次陈述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也与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借款经过、催讨借款情况等方面所作证言存在不一致。同时,原告将涉案借支单上的“清算”解释为“还款”,亦不符合人们对“清算”一词的通常理解,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此处的“清算”特指“还款”。换言之,原告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出具借支单后原告已履行借款出借义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未实际发生即未生效。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