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应该支持谁?
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一般债权人都会谨慎保管,但是欠条不见了怎么办?
2016年,冯某承包了黄某的房屋修建工程,双方在完工后因房屋的质量以及工程款的结算发生纠纷,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冯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给付冯某下余工资128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待黄某的一笔补助款到位后的第二天履行。
2017年1月24日,黄某收到了补助款,在26日通知冯某到其家中领取下欠的工程款,于是冯某带着欠条来到黄某家中,当时在场的有黄某及其亲属四人。
当天乡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了冯某的报警电话,称黄某在未付钱的情况下将其出具的借条毁掉了,民警告知该案属于经济纠纷,可以找村干部协调处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黄某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柳某接到冯某的电话后,一行四人赶往现场协调处理此事。
在黄某坚持说已经履约支付的情况下,柳书记说:“既然钱已经给了,人都在屋里没离开,我们就来搜一搜。”黄某说:“如果没有给他付款,就要他把欠条拿出来。”后来柳书记给一直在场的见证人做工作,黄某的哥哥其表示他说的话黄某不听。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当晚柳书记带着一行人离开。
次日上午,冯某一怒之下准备带人去砸黄某家的门,黄某报警后,柳书记及时赶到处置,劝退了冯某等人。
2017年8月,冯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按照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支付12800.00元工资。
在有没有还钱这个问题上法院应该支持谁呢?欠条是不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要不要查清当天借条是否被毁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认为原告为被告修建了房屋,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被告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被告应当按调解协议向原告付款128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800.00元劳动报酬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黄某辩称其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是并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全案的情况来看,被告在约定的履行时间通知原告到自己家中领款,在双方就是否还款产生纠纷时,原告先后采取了报警和给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打电话请求处置的救济行为,村干部调处的过程中,原告没有出示有力的还款证据,一直在纠纷现场的被告亲属也没明确说被告已经还钱,相反争议的重点在欠条的成毁上,从侧面可以佐证被告没有履约。
欠条的成毁如果在纠纷当时没有查清,那么在后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难用证据固定,甚至是否存在这样的一张欠条都有可能要打一个问号。在本案中,因为有调解协议书在,欠条就只是一个辅助证据,欠条的成毁或在谁的手中很难反映被告的履约情况。如果被告拿到了原告出具的收条或提供了转款记录,那么欠条在与不在不太影响案情。
该案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