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 “未”你守护
——建始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民法典》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案

作者: 罗敏    发布时间:2022-05-17  访问次数:535


金某某与文某某婚后生育一女金小某,2017年金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文某某在金某某死亡后离家出走,留下女儿金小某由其祖母金某1抚养、教育。2022年5月11日,金某1向本院申请要求将金小某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案件审理

案件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首先还是应该先联系上文某某。经询问金某1了解到,文某某自离家出走以后多年未与家里联系,电话经常处于不接听状态,但是就在金某1向本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前一天通过她人联系上了文某某。承办人立即给文某某打电话,告知其金某1申请事项,文某某表示确实离家后因生活困难未尽到监护的义务,会积极配合处理该案。但是由于文某某现在其老家贵州无法回来参加诉讼,承办人当即表示通过线上庭审、远程开庭方便文某某参加诉讼,文某某也高兴的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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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虑到金小某已年满10周岁,为了最大限度的尊重金小某的意愿,承办人决定征求金小某的意见,因金小某白天需上学,承办人将视频开庭的时间定在晚上7点,并电话告知金某1待金小某放学后将其带往法院。

受理申请的当天晚上7点,文某某通过线上庭审,见到了多年未见的金小某,表达了自己对金小某的愧疚,并表示自己因金某某去世后离家,现组建了新的家庭,又生育了小孩,家庭生活也很困难,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同意将金小某的监护人变更为金某1。经询问金小某的意见,金小某表示自己常年跟随祖母生活,现在还是愿意跟随祖母生活。庭审时,对金某1的监护能力也充分进行了审查,金某1 虽年满60周岁,但没有重大疾病,靠务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

文某某现在外地,没有监护能力,金小某由金某1监护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在审查了金某1的监护能力的前提下,并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以及金小某的意愿,为最大限度的保障金小某的合法权益,本院判决将金小某的监护人变更为金某1。我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案,在不到1天的时间内就审结,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二章第二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明确规定,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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