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72期】租赁期满未返还租赁物,未使用也需付租金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6-01-05  访问次数:57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未按时返还房屋并以“未实际使用”为由拒绝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法院怎么判?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日,某建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房屋两间,租期一年,至2024年8月31日届满,租金34136元。合同到期后,某建设公司未按期腾退房屋,直至2025年1月14日才书面申请退房,投资公司于当日接收房屋。后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建设公司支付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房屋返还之前的租金12626元,建设公司辩称,其在租赁期满后未再使用房屋,不同意支付该期间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并返还租赁物,若承租人未履行该义务,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或使用费,该请求权不以其实际使用为前提。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未与投资公司达成续租合意,亦未按约腾退房屋,即便其主张租赁期满后未实际使用房屋,仍客观上导致投资公司无法对案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实质侵害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据原租赁合同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法院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书送达即生效。

法官提醒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逾期腾退的违约责任”(如按日加收租金的比例、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提前划定责任边界,降低后续维权成本。租赁期满前 1-2 个月,承租人应主动与出租人沟通续租或腾退方案,避免因拖延导致逾期占用,若确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并协商一致,留存沟通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