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抖音,莫引火上身

作者: 廖德胜    发布时间:2021-12-16  访问次数:683

近日,建始法院民二庭调解一起因在个人账号发布抖音短视频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系建始县业州镇居民,平时喜欢在抖音个人账号上分享一些个人生活片段,拥有不少粉丝。今年下半年,被告陈某在原告的药店购买药物,因怀疑原告药店出售的药物系“假药”,随即向药店工作人员理论,因未得到满意答复,遂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连续发布原告药店出售“假药”的视频。该视频一经发出,引起数十人点赞并转发,原告在抖音上刷到该视频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对自己名誉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由陈某删除上述视频,在个人的抖音账号上连续7天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损失600元。

[法官寄语]

拍摄抖音视频成为了当下流行的娱乐方式,怀着对生活中所有美好新鲜事物的向往,“抖音,记录美好生活”不仅是一句广告词,也切实成为了人们向外界分享自己生活的另一阵地。但在以短视频的方式记录生活的同时,也伴随而生一些触及法律底线的事情。遵守法律,遵守平台规则,任何空间都不会成为法外之地,切勿将分享美好生活的“初心”演变成惹火上身的“引火石”。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而非自以为的“私力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