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宣判!

作者: 黄羚    发布时间:2022-04-25  访问次数:943

     

      

       近日,建始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催收非法债务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我院首例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某在本县居民于某某(已判刑)的纠集下,采用恐吓、滋扰、殴打等方式,多次向他人催讨于某某从事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发后,于某为逃避打击,逃往境外。

   2020年9月,建始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于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刑罚。于某归案后,建始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沿革

 

    高利放贷、套路贷、暴力追债等非法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已经到了不得不打击的地步。虽然有关部门通过出台“套路贷”、“软暴力”的处理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对这类行为进行打击,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典型特征是无事生非,以此罪名认定不够准确。根据新的犯罪形态,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定,更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催收非法债务罪比寻衅滋事罪更有利于被告人,应当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分析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客观方面要求手段的非法性即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的行为,同时催收的是高利放贷、套路贷等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催收的是合法债务或者婚恋、家庭、邻里等民间经济纠纷则不构成犯罪,不能扩大解释。


    法官寄语

 

    本案系我县范围内第一例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量刑的案件,有效扼制非法债务、暴力追债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广大群众一经发现此类现象,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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