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房?先办证

作者: 周锐    发布时间:2020-09-29  访问次数:1823

原告周某某与杨某某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三女。长子杨某甲与被告瞿某某于上世纪90年代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将三间土木结构的老房子翻修为三间一层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杨某某与杨某甲先后去世,周某某与瞿某某产生矛盾,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翻修的房屋其享有相应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因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翻修的砖混结构的房屋办理了建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涉案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因此,在案涉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前,即案涉房屋合法性存疑时,原告周某某要求确认房屋份额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周某某不服上诉,该案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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