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偶发性的轻微殴打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作者: 朱于兵 发布时间:2018-04-27 访问次数:975
随着,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以对方使用家庭暴力为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如何认定家庭暴力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夫妻间偶发的轻微殴打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因家务琐事偶然发生争吵打架,情节轻微且有互殴行为,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同时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家庭社会的稳定,一时的摩擦在互让互谅的婚姻生活中能够及时修复,因此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具有伤害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在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一般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互殴行为应当综合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身体状况、伤情对比、既往施暴史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所以在遭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设法逃离加害人、报警、求助,及时验伤保存证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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