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或伪造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效力

作者: 牛漓春    发布时间:2018-04-28  访问次数:898

 

【案情】

康某(生于1984年)与钟某(生于1988年)于20058月开始同居生活,20063月,在二者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康某冒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与持伪造身份信息的钟某进行了结婚登记。2018年,康某的哥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钟某的结婚登记。

【分析】

1、康某与钟某的婚姻效力

康某与钟某进行结婚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依法无效。但是当钟某在2008年达到法定婚龄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此后康某与钟某的婚姻应属有效婚姻。

2、被冒用身份信息人的权利救济

此类案件中,被冒用人与结婚证上记载的另一方当事人并无结婚的意思表示,缺乏结婚的合意,因此被冒用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既然民事行为的不成立,就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同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效力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婚姻法》所具体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余地。如果冒用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的事实并不属于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虽然结婚证有瑕疵,但法院没有法定理由认定其为无效或可撤销。

修改后的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范围限定在受胁迫一种情形下,没有授权处理冒用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遇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径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瑕疵的婚姻登记。

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婚姻关系确立的实质要件重于形式要件,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不能等同于未登记,更不宜与婚姻无效等同。

例如确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将真实的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最后也造成了实际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与结婚证上记载的具有婚姻关系的人不一致的后果,此种情形显然不能等同于未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所致,只要隐瞒或伪造的真实身份的信息不会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或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确认其婚姻效力。


编辑: 张清波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