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一起杀人案件的三种处理意见
汉景帝在录囚时遇到一个案件:防年杀死了继母,其杀人动机是继母杀死了自己的父亲。依照当时的律法,防年杀母的行为应当比照大逆论处。
景帝犹豫不决,就问身边时年十二岁的太子刘彻的意见。刘彻认为,虽然说继母的法律地位和生母相似,但那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把继母比作生母,其实在感情上继母不如生母。在继母谋杀亲夫之时,已经恩断义绝,所以防年的行为可以比照杀普通的人行为定罪处罚,不宜以大逆论处。
此事记录在《棠阴比事》中,明人吴讷按语如下:继母杀父,于防年不在亲亲相隐之列。如果比照杀普通的人行为,防年应当处以斩首之刑。要是比照明律有关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的条款,防年只需被杖责六十,如果防年是在继母行凶过程中致继母死亡的则不以杀人罪论处。
在本案中,涉及主要的问题是继母的法律地位。基于不同的考虑,本案有三种处理意见:一是继母的法律地位等同或比于生母,汉律对子预谋杀害后母者予以弃市,比于大逆则枭首;二是防年与继母的关系通过父亲的连接而产生,继母在谋杀亲夫时,已与丈夫恩断义绝,斩断了防年与继母的关系,所以防年杀害继母的行为可以比照杀害普通人处理,依高祖时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三是父母之仇不共戴天,防年思报父仇而杀死行凶人可以原宥,依照明律只追究其擅杀行为,杖其六十,至于行凶人的继母身份则不予考虑。
前两种处理意见的结果看似都是死刑,实则有所不同。且不说当时死刑的种类有很多,单就行刑的时间就有差异,秋决制度在汉朝已经定型,大逆判刑后决不待时,不用等到秋决,如果是普通的死刑一般会在秋冬进行,以顺天时,利用定罪到行刑这段时间遇赦活下来的可能性很大。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同构,出礼则入刑,特别注重维护人伦秩序。汉朝逐步建立了录囚制度,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审录,纠正冤假错案。汉宣帝时确立了亲亲得相守匿的法律原则,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没有向官府告发的义务且不得告发。重罪十条由来已久,殴杀尊亲属的行为后来定为恶逆,唐律疏议中对恶逆的处置原则是常赦不免,决不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