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审结首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 刘振华    发布时间:2021-07-30  访问次数:481

7月26日,建始法院就原告姚某、黄某诉被告某物业公司、张某等业主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张某等十四户业主分别补偿原告家具、装修和鉴定费损失三千余元。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被告某物业公司系建始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系该小区3号楼2号户型业主,3号楼1、2层为商铺。2020年春节前,原告及其家人回乡下过年,后因疫情原因未能回到所在302号房内居住。

2020年2月27日,物业公司发现小区3号楼1楼电梯前室漏水,遂开展排查,但未排查出具体渗水部位和原因。2月29日,物业公司经排查发现原告所在302号房从入户门中向外渗水,遂联系原告后安排工作人员从303号房屋平台进入302号房查看,发现原告房屋厨房有较深积水,遂将观察情况电话通报原告。当日下午,原告安排家人从乡下赶回,并陪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屋查看,发现室内被污水浸泡系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堵塞所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遂利用高压水枪对公共卫生间管道进行疏通,并协助打扫卫生。3月1日,原告房屋内再次因公共卫生间堵塞被污水浸泡,物业公司再次安排人员疏通管道,但未彻底疏通。3月2日,物业公司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楼栋长、业委会等人员共同商讨更换3号楼2号户型污水管道,因疫情管控购买材料不便,最终确定请专业人员从2楼与3楼污水管连接处开孔疏通。专业人员利用专业工具将前述管道部位开孔疏通后,堵塞物随即随管道下落,但未发现堵塞物为何物。物业公司随后结付了疏通费用,并帮助原告家庭再次打扫卫生、做好消杀工作。原告房屋因污水浸泡,造成部分家具、装修受损。3号楼2号户型共25户,共用一根污水管道。该户型中,未装修入住和疫情期间未居住的共有11户,其余14户所在房屋在疫情期间均有人居住。

诉辨意见:原告认为自己遭受损失应获赔偿,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排查、消除隐患,积极配合原告疏通管道、打扫卫生、做好消杀工作,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其他业主表示自己并未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明确损失: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部分装修和家具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的损坏价格总额为67605元。被告方则认为,墙面艺术漆鉴定金额过高,室内被水浸泡的位置并不高,不需要进行全面修复;家具并非全损,只需要修复,不应按全损评定价格。

法官释法:原告因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其损失应予赔偿。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虽无法查明下水道堵塞物为何物,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造成下水道堵塞系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所致,只是无法确定堵塞下水管道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实际丢弃人。按前述法律规定,包括原告在内3楼以上所有住户均应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实际丢弃人,否则均应视为有丢弃垃圾的致害可能,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0年疫情管控的需要物业公司对小区人员登记、管理的记载情况,包括原告在内的14户因各种原因未在该时段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而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在疫情管控开始后一个多月,前述房屋业主从客观上排除了丢弃垃圾的致害可能,均不应承担责任。除物业公司外,其余14户业主所在房屋均在疫情期间有人居住,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或者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丢弃垃圾之人,故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补偿的比例以房号为单位,每户承担1/14。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公司从发现1楼电梯间渗水到排查出原告房屋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堵塞虽然历经了两天多时间,但原告房屋室内下水管道在装修房屋时封闭,因疫情防控需要,原告远在乡下,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排查渗水位置和原因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物业公司排查出问题后在疫情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及时联系业主,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楼栋长等人商议对策,出资请专业人员疏通管道、数次帮助原告打扫卫生并做好消杀工作,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损失。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能够作为确定原告财产损失大小的依据。被告主张因水浸泡位置不高、墙面艺术漆鉴定价格过高的问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艺术漆在粉刷时对于浓度、色调等均是一次性调和,受污水浸泡影响,墙面吸水导致艺术漆发泡的位置必然高于浸泡的位置,如果部分修补,必然产生色调差异,影响视觉效果,无法满足当前经济生活水平下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求。故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基准日全新重置价格的综合成新率的80%鉴定部分装修损失并无不当。同理,部分家具损失的鉴定亦无不当之处。法院对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张某等14户应补偿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制定的意图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约束建筑物使用人的日常行为,合理分散被侵权人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但从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分析,绝大多数被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主观过错,如果科以过重的责任,同样有失公允,故对原告的救济和关怀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原告装修房屋后已使用数年,部分家具和装修尚有残余价值可利用,也是确定原告损失大小的考量因素。原告财产受损发生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疫情管控的原因,原告房屋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堵塞难以及时发现,增大了排查难度,延缓了疏通管道的时间致使原告财产损失增大,但疫情属不可抗力,原告的损失可酌情降低比例补偿。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被告中14户应补偿的数额按前述损失额的60%确定,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每户应补偿原告3111元。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