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无证驾驶肇事获刑 夫妻离婚企图逃避赔偿义务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然而位于建始县的这对“同林鸟”,“各自飞”的如意算盘却终被打破。
女司机无证驾驶 导致事故发生
2014年12月某日,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夜晚。女司机向云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一场意外的发生,竟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
这天晚上,向云在驾校培训期内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私家车在路上练习。行至建始县某镇一加油站附近,由于夜晚视线本就不好,加之向云驾驶技术不纯熟,面对前方出现两名行人,向云情急之下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向开、谭明夫妻二人撞倒。向开当场死亡,谭明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事故责任书认定,向云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企图逃避赔偿义务
事故发生后,向云与其丈夫张伦协议离婚,并于2015年3月某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所育之子由张伦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都归张伦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债权、债务均由张伦享有和承担。
至此,向云等同是净身出户,其名下再无任何财产。
两级法院审理 作出刑附民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向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谭明、向国(向开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57984元,赔偿谭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5774.37元。
向云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期间再起纠纷 划拨行为是否合法?
判决生效后,两原告人谭明、向国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1日,执行法院查询到被告人前夫张伦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有存款人民币60739.43元,遂依法裁定冻结该笔存款,同年12月23日,该院依法划拨该账户上存款。
张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向云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与异议人张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侵权之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向云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由异议人承担,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因此尽管被执行人与异议人已经离婚,但异议人张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此笔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异议人张伦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存款属于其个人可支配收入,人民法院对其存款予以冻结、划拨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驳回异议。
争议焦点再次升级 前夫是否具有赔偿义务?
张伦仍旧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张伦主张:一、向云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系向云个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其责任应由向云个人承担,该事实一审法院已经确认。二、张伦与向云于2015年3月26日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刑附民判决于2015年6月5日作出,该判决对张伦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侵权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也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四、执行法院划拨的存款为张伦在某省打工后获得的农民工工资,并非张伦个人所有,直接划拨无正当理由。
针对异议人张伦所提交的复议申请,中院认为,被告人向云应赔偿谭明、向国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金已由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生效判决确认。虽然向云前夫张伦不是涉案被告人,该生效判决作出时向云与张伦已经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因向云实施的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发生在向云与张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向云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附带民事赔偿的债务属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云与张伦协议离婚,不能免除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承担的清偿责任。而且向云与张伦在离婚时也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债权、债务均由张伦享有和承担。”根据离婚协议的该项约定,张伦在离婚后对该笔债务亦具有清偿义务。执行法院在查清张伦个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且张伦未举证证实该款项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冻结、划拨张伦的该笔银行存款以清偿谭明、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张伦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执行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中院予以维持。
至此,这一件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全过程终于尘埃落定。在法律面前,夫妻二人离婚析产企图保全财产、逃避赔偿义务的如意算盘终究落空。
(文中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