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化解冒名婚姻登记纠纷
妹妹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遂拿了姐姐的身份信息与男友登记结婚,但这场“冒名的”婚姻登记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日前,建始法院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成功化解这起冒名婚姻登记行政争议。
1997年4月,朱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遂冒用其姐朱某甲的身份信息,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直到2021年10月,朱某甲因买车办理贷款需要,通过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才得知自己身份被人冒用以结婚的事实,遂诉至建始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然而,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1997年,朱某甲于2022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相隔25年,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朱某甲的起诉。但驳回起诉又将导致朱某甲“被结婚”的状态依然持续。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登记秩序,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并未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了事,而是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切实帮助原告解决难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向建始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建始县民政局依法撤销朱某冒用朱某甲身份办理的婚姻登记。建始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于日前撤销了朱某甲与刘某的婚姻登记。朱某甲向法院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建始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通过个案办理探索类案化解的争议解决模式新路径。立足打通行政与司法的堵点,用好用活司法建议,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拓展争议解决路径,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解决。
法条链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