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丨建始法院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月24日,建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建始法院审理的首例援引民法典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 年 11 月,被告人罗某听说其妻弟金某怀疑有野生动物咬家鸡的消息后,罗某从其屋后门拿了一把铁锹,在金某家屋后鸡圈附近看到豹猫 (俗称:鸡豹子),遂用铁锨将豹猫当场打死,并电话联系村民杨某,将豹猫出售,获利一只狗肉。经鉴定,该豹猫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县检察院委托县林业局对该动物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豹猫价值 7500 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罗某的行为对生态系统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7500 元,同时,为其编制了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
庭上,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罪,并表示愿意以缴纳生态修复费用7500元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并已缴纳完毕。
最终,经合议庭评议,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行为对生态多样性造成了损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人罗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赔偿生态修复费7500元,该款付至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繳结算户。
该案的办理是建始法院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举措。通过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提高犯罪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院职能,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司法引导、行政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良好局面,持续改善恩施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下一步,建始法院将坚持理念更新、绿色发展、法治思维、系统观念、问题导向、狠抓落实,加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努力推动“康养金地·和美建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