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向雇员追偿?红岩法庭判了!

作者: 周锐    发布时间:2021-08-18  访问次数:765

近日,红岩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唐某为货车车主,雇佣被告万某作为司机从事道路运输工作。万某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但因被告万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导致原告唐某购买的商业三者险免赔,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原告唐某被法院判决由其个人赔偿伤者30万余元。原告唐某认为该项损失系被告万某导致的,故起诉要求被告万某赔偿该项损失。但被告万某认为其系为原告唐某提供劳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雇员因劳务活动造成雇主财产损害的行为和责任作出专门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风险也应当归于雇主,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来承担。只有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应当对雇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过错程度应当综合本案事故的形成原因、双方的身份关系等原因综合认定。原告唐某系雇主,其对雇佣的人员的身份、是否拥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具有审查义务,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雇佣万某时对万某是否具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尽到了审查义务,本院认定原告唐某对本案的损失具有过错,被告万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而从事相关职业导致原告产生损失,也具有过错。故认定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