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中达成和解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5-02-08  访问次数:348

  “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拖了一年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终于有了着落,太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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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16

     王某到甲公司从事专送骑手工作,工资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发放。甲公司未为王某投保社会保险。3个月后,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2024.3.21

     王某申请工伤认定。

 2024.5.21

     建始县人社局调查后认定王某属工伤,用工单位为乙公司。

 2024.10.11

     乙公司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开庭后,判决建始县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2024.11.15

     乙公司申请撤回对建始县人社局的行政诉讼。

 2024.11.18

    建始法院裁定准许乙公司撤诉。

    王某重新申请工伤认定,确认用工单位为甲公司。

    建始县人社局立案后,以该工伤认定须以确认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为由中止确认程序。

 2024.11.11

    王某向建始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2024.12.13

    建始县劳动仲裁委裁决王某与甲公司从202310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024.12.26

    甲公司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定于2025114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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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劳动仲裁,最终都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既然如此,能不能省去中间程序,直接解决赔偿问题呢?对于劳动关系不复杂的案件,只要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完全有可能。

于是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沟通,意图通过他们来做当事人的工作。其实,是不是工伤、应不应该赔偿,外行不一定清楚,但法律工作者根据证据应该不难判断。如果代理人从内心认为构成工伤、应当赔偿,可争取一步到位协商赔偿问题。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采纳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分析认为王某构成工伤,甲公司应该赔偿,一步到位协商赔偿对双方均有利。诉讼代理人进而给自己的当事人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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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日,双方当事人在自己诉讼代理人的指导下,主动申请建始县法院+工会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

各方当事人在自己诉讼代理人的指导下,学习有关法律、根据法律规定详细计算王某应得的赔偿数额。当天中午,双方在开庭前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甲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3万元;王某放弃其他民事权利。双方约定31日至81日期间分5次支清,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建始县法院裁定协议有效。甲公司撤回诉讼,王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至此,双方的劳动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不仅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避免了双方进一步的诉讼纷争,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编辑: 覃瑶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