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建始法院审慎执行,破解企业经营难题
近日,建始法院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审慎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获得了双方当事人及当地政府的肯定。
案情: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我县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双方分别与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甲公司租赁位于建始县工业园区的部分厂房,租赁期限2010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乙公司租赁位于建始县工业园区原烟厂的部分厂房,租赁期限2013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9日,甲公司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将其租赁场地及乙公司租赁场地按法定程序整体供给甲公司。2013年10月12日,建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建始县人民政府请示提出实施意见,把双方及盛源塑编三家企业现有的租赁场地厂房,整体按挂牌出让的方式供给甲公司,确保乙公司及盛源塑编的正常生产秩序不受影响。2014年1月19日,建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建始县人民政府请示提出了现有几家租赁企业的过渡安置办法,确保被告的新厂址未选定及新厂房未建成投产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其租赁主体变更为甲公司。
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关系未达成合意,甲公司遂于2020年5月14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将其使用的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自2015年3月3日起至腾空并交付案涉房屋之日止以总面积7480㎡为基数、按18元/年/㎡支付甲公司房屋使用费。
因乙公司未按期履行,甲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流转至承办人后,承办人迅速行动,摸清案件详细情况,了解到乙公司还有多个订单共计216余万的货物需按期交付且新厂址问题还未解决,考虑到若强制执行,将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商议,最终达成了和解,乙公司新厂址问题解决后立即搬迁,该案以终结方式结案后承办人仍继续跟踪进展情况,法院、乙公司、县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就乙公司新厂址进行了反复沟通协调及考察,最终为乙公司找到了合适且利于发展的新厂址,乙公司已于2021年7月中旬搬迁至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该案中,建始法院主动作为,以实际行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经营发展。本案在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迅速地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乙公司,并全面了解案件详情,对司法活动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的经济影响评估。对于案件的执行,承办人采取审慎的态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商议,化解矛盾,协商处理本案。执行终结后,承办人继续跟踪进展情况,通过多方协调,最终为被执行人找到了更加合适的厂址,也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今后,建始法院将不断强化担当作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