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拴绳 六万“云”买单

作者: 胡伟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次数:55

最好的调解书应当写在群众舒展的眉宇间。2025年4月23日,建始县人民法院红岩寺法庭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调解一起因犬只追咬引发的纠纷,被告何某当场履行6万元赔偿款,双方跨越千里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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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未拴犬绳引发的意外

2024年4月17日,严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三里乡龙飞村何某家附近时,遭遇何某饲养的犬只追赶扑咬,受惊之下,严某摔伤导致骨折,医疗费等损失高达10万余元。2025年3月18日,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何某在外务工,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何某沟通,向其发送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详细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关于饲养人责任的相关规定,着重强调“未拴犬链即存在过错”这一要点。庭审当日,何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法官组织双方对案件事实、损失明细进行逐项核对、确认。

“您常年在外务工,如果家人骑行时被未拴绳的犬只追咬,是不是也希望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致电何某,从情感与常理的角度引导其换位思考。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下,何某最终放下抵触情绪,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当场履行6万元赔偿款,严某放弃剩余诉求。双方在调解平台完成电子签章确认。

严某在收到款项后,难掩激动地感慨道:“原本以为这案子得拖上大半年,没想到调解当天就拿到了赔偿款!”

以案释法:文明养犬的法治回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未采取安全措施下,即便犬只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接触,饲养人也需对受害人因受惊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结案时,法官特别提醒何某:“给犬只拴绳,不仅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更是守护公共安全的应尽之责”。这场纠纷的高效化解,不仅展现了科技赋能的解纷效率,彰显了司法便民的解纷温度,更为文明养犬敲响了法治警钟。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红岩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