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

作者: 苏美达    发布时间:2022-05-12  访问次数:7592

近日,建始法院涉企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年10月13日,原告陈某向被告何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21年8月,原告陈某以该转账系给被告何某的借款要求偿还诉至法院。该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前夫向某系亲戚关系,原、被告因此熟识。2018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账户汇款50000.00元。2021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借款再次通知书》,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签收该通知书。2021年8月4日,原告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3日至今,原、被告成为微信好友,但很少聊天。

建始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给被告账户汇款50000.00元的转账记录以及《催收借款再次通知书》复印件,对于原告提供的50000.00元转账记录,原告并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证明原、被告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

同时,原、被告双方相识多年,且原告与被告前夫向某系亲戚关系,双方于2018年10月13日至今仍是微信好友。但自2018年10月13日转账50000.00元后至今,原告从未通过微信聊天催收过借款,与常理不符,且在智能手机普遍使用的时代原告近三年没有一次通话记录录音、用手机录音录像向被告催讨债务的事实,仅仅是2021年7月22日通过快递给被告邮寄《催收借款再次通知书》(原、被告两地相隔仅半小时车程)让人无法理解亦无法达到佐证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目的。

综合上述理由,建始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最为普遍的案例,但也最容易让人们忽视。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条就可以,甚至还有人认为,仅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借款的存在,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要学会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信息时代的强大资源从更多的角度去还原事实,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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