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13  访问次数:4274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

第三条 请假类别: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   请假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婚假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

(六)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事业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请探亲假。请探亲假期限为: 

1.工作年限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八)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

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5)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九)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州委、州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州委办公室《州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恩施州办发[2015]17号)执行,其他人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 

请假人先填写《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表样见附件1),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建立公示和销假报告制度。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应到批准、备案领导、单位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各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开设请假公示专栏,或在信息网建立请假公示专栏。审批单位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 (表样见附件2)。

第四章    明确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政工(人事)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对违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二)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

(三)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

(二)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解聘)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单方面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州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州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恩施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doc

附件2:

请(销)信息公示一览表.doc